问:经金融主管部门批准设立的资产管理公司在全国或者省级有影响的报纸上刊登具有主张权利内容的公告的,能否产生诉讼时效中断的效力?
答:《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金融不良债权转让案件工作座谈会纪要》第十一条规定:“国有银行或者金融资产管理公司根据《关于贯彻执行最高人民法院‘十二条’司法解释有关问题的函的答复》的规定,在全国或省级有影响的报纸上发布有催收内容的债权转让通知或公告的,该公告或通知之日应为诉讼时效的实际中断日,新的诉讼时效应自此起算。上述公告或者通知对保证合同诉讼时效发生同等效力。”该规定受制于上述座谈会纪要第十二条的规定,适用范围较窄,如受让的不良债权仅限于国有银行不良债权。我们认为,资产管理公司收购、处置不良债权,在全国或者省级有影响的报纸上刊登具有主张权利内容的公告的,即可产生诉讼时效中断的效力,不受上述座谈会纪要第十二条规定范围的限制。